分間與劏房

劏房與分間最大之分別,是否合法化。坊間有好多劏房是沒有根據屋宇處之指引而進行建築。

以下資料,大家可以進入屋宇處網站,了解到做分間如何合法化。只要跟足屋宇處之指引與標準,就可以進行合法之建築工程。如果工程涉及樓宇結構,業主應按條例規定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製備改動及加建工程的圖則,並在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由註冊承建商按照批准圖則進行工程。

進行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策工程前需注意的事項

a. 不可將非住用樓宇尤其是工業樓宇單位分間為獨立房間作居住用途。

a. 不可折除原有的防火門或以不符合所需耐火效能的門代替。
b. 若保留樓宇單位原有入口的防火門,而樓宇單位佔用人總數不多於30人,通生分間單位的室內走廊的淨闊度須不少於0.75米,若單位佔用人數多於30人但不多於200人,則室內走廊的淨闊度須不少於0.85米。
c. 若樓宇單位原有入口的防火門被拆除或以不符合所需耐火效能的門代替,通往分間單位的室內走廊的淨闊度須不少於1.05米。此外,各分間單位的間隔牆、室內走廊两旁的牆壁及各分間單位的門,都須具有不少於一小時的耐火效能;而這些門亦須為自掩門並能防煙。
d. 出口路線的淨空高度不應少於2米。
e. 不可在出口樓梯的圍封牆開鑿新門口或通風洞口。
f. 不可在分隔單位與逃生途徑的耐火分隔牆開鑿洞口用以道風或安裝空調機、抽氣扇等。
g. 在單位外安裝的鐵閘,不應阻礙逃生途徑。
h. 分間單位不應堵塞或阻隔通往任何出口樓梯的逃生途徑。

a. 不可因為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或鋪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板,而令樓宇結構負荷超重。

b.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督制度」的第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於分間為三個或以上房間(房間設有洗手間或其他衛生設備,而樓宇單位內的房間的數目大於原先經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該等房間的數目)的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鋪設實心樓面地台,或豎設或改動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c.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於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該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高度不超過3米,厚度不超過75毫米,而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加建牆壁總長度超過0.1米但不超過0.3米。此外,支撐該牆的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25毫米及樓面地台的厚度不超過2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該小型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和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d.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督制度」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鋪設實心地台以加厚住用樓宇單位內厚度不少於125毫米的樓板。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簡化規定

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展開小型工程,無需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和同意展開工程。任何人士,不論是業主/ 佔用人或其中介人(例如設計公司)須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如涉及I級別小型工程,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設計和監管工程。以下是進行第I, 第II和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流程圖: